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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审计和业务审计(分项审计与业务循环审计的关系)

发布于:2021-09-14 被浏览:1266次
经济审计和业务审计(分项审计与业务循环审计的关系)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已于2019年7月7日起施行。新规定是在2010年10月12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老规定”)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与老规定比较,新规定对经济责任的内涵、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作了重大调整,在工作中必须准确加以把握。

从经济责任审计的内涵,把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要点,把握所有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内在同一性。

新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这是对经济责任最新、最权威的定义。其核心要义是四项: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情况;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情况;防控重大经济风险情况。

无论对哪位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这四项就是其履行经济责任的要点,就是所有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内在同一性。

分类明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既有利于区别对待,又有利于把握横向一致性、可比性。新规定分三类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作了界定。

这三类是: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党政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不难看出,这只是大致归类,合并同类项。

三类主要领导干部之间,差异很大,必须有所区分,经济责任审计内容才更符合其所承担的职责,更具有针对性。

而对同类主要领导干部,其所承担职责相似或相近,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相同,才能够保持相互间的一致性、可比性。

在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中,应当进一步细化把握某一具体类别、具体层次、具体审计对象的具体审计内容。

新规定在分别确定审计内容之前,首先明确:“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同级组织部门提出审计计划安排,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意见,由同级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

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后,无论制定审计机关对某一具体类别、具体层级领导干部的审计工作方案(比如县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还是制定审计组对某位领导干部的审计实施方案(比如对局长的审计实施方案),就要“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其中,“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好理解,是对审计的需求。

“履职特点”,至少要很好考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处层级,同样是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省委书记省长与县委书记县长差异很大,前者重在决策,而后者重在执行,在这两个层次上的党政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履行职责的差别也很大,要充分考虑各该层级的履职特点。

考虑“审计资源”,要特别关注新规定增加的两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同一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同一部门、单位2名以上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新规定第二十八条要求,“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加强与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其他审计的统筹协调,科学配置审计资源,创新审计组织管理,推动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建立健全审计工人结果共享机制,提高审计监督整体效能。”

总而言之,在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中,必须基于对领导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情况,进一步细化把握某一具体类别、具体层次、具体审计对象的具体审计内容。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要精准把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特定内容。上文谈到把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要点,主要从经济责任审计内涵理解和运用新规定第三条。

在此要特别注意,同样在第三条,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时间和空间范围也作了明确界定。时间“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空间是“其管辖范围内”。

虽然领导干部前后任之间、同期任职不同职务领导干部之间(比如同一地方同时任职的党委书记和政府首长)工作有关联甚至有交叉,但除因特殊情况作必要延伸、追溯之外,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必须明确:一是时间上只限于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特别是不能把任职之前或之后的责任也算到其头上。


二是空间上应当主要限于被审计领导干部行使权力所能及的范围或层次,特别是不能把其力所不能及或相距太远层次的具体责任也归到其身上。比如对一个省长的经济责任审计,省属某个厅局、某个市县职责范围内的具体执行事项,不能统统算作省长的责任。

三是在同步审计的情况下,比如对某市的市委书记和市长同步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尽管是“党政同责、同责同审”,虽然在新规定中也是作为一类确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但毕竟是两个职务,对某些事项负有共同而有差别的责任,不能完全等同看待,必须严格区分,精准把握彼此的特定审计内容。(来源:中国审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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